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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社厅 发布日期:2018-12-24浏览次数:作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继续教育机构:

为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年)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3〕48号),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指导和规范继续教育载体建设,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年)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业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载体。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区和行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

 

第二章  基地职责

 

第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遵守国家和省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设施,提升培训能力,规范培训行为。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格财务管理。

第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及时完成分配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体现公益性,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应向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继续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设立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教育培训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

(三)能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应有能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设立、申报及认定。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二)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省直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优先从各市或省直部门、行业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推荐,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并颁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须聘请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提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应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五条  鼓励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业务工作经验,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参与国内外继续教育交流,利用国内外的优质资源,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划,组织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特点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备案制度。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同意后,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年度任务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应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同意,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并制定具体办法。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要求,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用于推进区域性和行业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支持其施教设施建设和施教能力提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市、部门、行业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内部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或成效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参与专家休假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经费保障等多方面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  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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