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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社厅 发布日期:2019-03-25浏览次数:作者:继续教育中心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公需科目培训的意义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提高科学人文等综合素质。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谋划,认真部署,扎实做好这一继续教育的基础性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

  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从下列选择一个或数个方向开展公需科目培训:

  (一)政治法律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

  (二)重点战略类: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扶贫攻坚、科技创新等;

  (三)职业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政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诚信建设、创业就业等;

  (四)其他基本知识类:信息化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医疗卫生、人文素养等。

  公需科目可采用远程教育、线下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规划和实际需要,提供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特色公需科目,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形成开放的、多样化的、体现山东特色的公需科目体系。鼓励模范人物、高层次专家等为专业技术人员讲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等知识。结合“创业服务质效提升行动”,支持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讲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创业就业等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兜底服务”机制,对难以找到学习资源、学习渠道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各市组织的公需科目学习,或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相关线上课程学习。

  三、加强考核,切实提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质量

  (一)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的管理、服务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应达到30学时,考核合格后要及时进行继续教育登记,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需科目与党员干部教育的贯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党员干部教育可折算一定学时,避免重复学习,切实减轻学习负担。要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施教机构以及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提供服务。

  (三)要突出公需科目的公益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相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活动。企事业单位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各市、各有关继续教育机构请于4月18日前将本年度开展的公需科目学习平台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附件1),并于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公需科目情况、培训人数统计后上报(附件2)。为确保公需科目培训任务顺利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对全省公需科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拨打12333或0531—86062283向我们反映。

  1.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信息表附件1 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信息表.doc

  2.公需科目学习统计表附件2 公需科目学习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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